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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審批局圈定3家印章刻制服務商,合同無效!

    印章雖小,卻成為撬動公平競爭權保護的一個支點。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政府采購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并當庭宣判,認定被訴的政府采購合同侵犯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權,判決確認合同無效。
    2020年9月,南通如皋市行政審批局決定由財政出資,為當地的新開辦企業提供印章刻制服務,經初步測算,年采購印章刻制量在5000套左右。行政審批局為此委托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了競爭性談判公告,最終分別與3家中標單位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政府采購合同,印章刻制金額為100元/套(包含光敏材質企業名稱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各1枚)。
    2021年6月,因認為行政審批局通過政府采購合同將本地區新開辦企業的印章刻制經營權全部分配給中標單位,剝奪其印章刻制經營權,如皋市通城印章服務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審批局與3家供應商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并立即停止3家供應商在政務服務大廳的印章刻制業務。
    庭審中,行政審批局作出答辯,認為政府采購合同的內容不涉及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并非行政協議,并且當事人未經質疑、投訴程序,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中標供應商進駐政務服務大廳提供窗口服務,是出于提升企業開辦服務便利度的合理要求,合同內容并未影響到原告的市場公平競爭權,將每套印章價格調整為固定價100元,未損害刻章企業的合法權益,請求對原告的起訴予以駁回。作為案件第三人的3家供應商則認為,在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中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
    據了解,行政機關通過政府采購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印章刻制服務,這種做法在各地十分普遍。為了提升“企業開辦耗時指標”,有的地區索性將印章刻制服務“請進”政務服務大廳,明確印章刻制必須現場半小時內完成,由此也帶來了同行業之間的“白熱化”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行政審批局未設置不合理的市場準入條件,不構成排除、限制競爭,但政府采購招標和合同簽訂過程中“朝令夕改”,程序違法,且允許中標供應商占用政府資源從事其他印章刻制業務,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撤銷合同雙方先后兩次簽訂的6份政府采購合同,并責令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如皋市行政審批局和3家供應商均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二審認為,被訴政府采購合同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指向和行政職權因素,屬于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協議,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于被訴政府采購合同是否損害行業主體公平競爭權的問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有多種政府采購方式或者服務方式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增進公平競爭的方式,維護市場在公共服務領域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法院認為,如皋市行政審批局未嚴守職權法定的行為邊界,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妨礙了市場主體雙向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剝奪了市場主體競爭交易的機會,對當地印章刻制行業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帶來明顯不利的影響。被訴政府采購合同明顯違反政府采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具體要求,不具有合法性。
    鑒于被訴政府采購合同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南通中院二審當庭改判,確認被訴政府采購合同無效。
    事實上,早在2018年,國家有關部門就對行政機關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印章刻制服務、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有過明確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意見》和市場監管總局等5部門出臺的《關于持續深化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意見》,各地應當在辦理企業登記事項的行政服務場所或者共享平臺上公布印章制作單位目錄,確保實現用章單位在線選擇本地區所有印章刻制企業,申請人自主選擇印章制作單位。
    南通市印章行業協會會長邱律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通過政府采購變相指定供應商,引入政務服務大廳,對沒有進場的供應商造成了嚴重損害,南通地區未入圍者業務量普遍下降了50%至90%,全國范圍內未入圍者業務損失率在70%至90%以上的占比為75%?!?/section>
    “無論是新開辦企業的自主選擇,還是印章刻制單位之間的競爭,均應當通過市場因素自主調節?!背修k法官說,通過被訴政府采購合同的方式,將印章刻制的交易機會完全賦予特定單位,不符合法律規定精神,損害了印章刻制主體的公平競爭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認為,公平競爭是市場機制的核心。政府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延伸服務是好意,但必須注意維護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防止好心辦錯事。

    (來源:法制日報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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