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發布公共資源交易現場見證監督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現場見證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婁公資發〔2023〕1號
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各有關單位,各進場交易市場主體:
現將《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現場見證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3年2月24日
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
現場見證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相關要求,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現場見證監督管理,營造公開、公平和公正的交易環境,根據《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明確和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服務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公管委〔2020〕4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發改辦法規〔2019〕509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39號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湘財購〔2018〕5號)、《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湘發改公管規﹝2022﹞79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現場見證監督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履行現場見證監督管理和平臺服務職能。
第三條 ?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現場見證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優質服務、客觀見證、規范流程、全程記錄。
第四條??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現場見證監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掛牌上崗、文明有序、遵紀守法、全域監控、及時移送。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的所有人應當遵守現場交易秩序。
第二章 ?開標區見證監督管理
第六條??嚴格按照市政府相關文件對于參與現場監督的單位及人數的規定,規范現場監督執法小組人員構成。
第七條??招標人(采購人)代表不超過2名(應攜帶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參與項目開評標活動),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超過2人(含項目負責人)。代理機構人員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限前30分鐘到達交易中心開標區域辦理簽到登記,核驗身份,代理機構人員著馬甲,其他人員佩證上崗,做好開標工作。
采購人委派的業主評委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第八條??投標截止時間后,招標人(代理機構)在開標現場對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擔保(承諾、投標保證金和保函)進行核對。如發現未按規定提交投標擔保,應如實記錄(政府采購除外)。
第九條??招標人(采購人)及代理機構應當準時按規定程序組織開標,維護良好開標秩序。招標人(采購人)代表、監督方代表、代理機構應在《開標見證情況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第十條??招標人(采購人)、代理機構應持《開標見證情況記錄表》,將開標現場有關的資料及時、完整地轉入評標(審)區,做好評標(審)工作相關準備事宜。
第十一條??開標結束后,代理機構人員應當及時關閉開標室設備電源,清理室內垃圾,保持開標室整潔。
第三章 ?專家抽取區見證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方代表應當提供專家抽取授權委托書(應附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項目專家抽取申請登記表供查驗。
第十三條 ?招標方代表、監督方代表及中心專家抽取工作人員應寄存通訊工具及其它物品,掛工作牌,經過電子檢驗后,方可進入專家抽取室抽取專家(當天同一單位的不同項目,招標方及監督方需另派代表參與)。其他人員一律禁止進入抽取室。專家抽取結果解密前,中心對參與該項目專家抽取的人員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抽取室。
第十四條??專家集合時間截止后,招標方代表申請解密評標(審)專家抽取結果,并與監督方代表共同在抽取結果表上簽字確認。中心抽取工作人員通知候評區工作人員與招標方代表、監督方代表共同推送專家名單。
第十五條??國家對有關招標項目的專家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經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可適用其規定;政府采購項目專家抽取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家候評區見證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評標(審)專家(含業主評委)應攜帶身份證原件、參與評標(審)的有效數字CA證書經專家專用通道,核驗身份、簽到登記并寄存通訊設備、網絡設備(數字CA證書除外)等相關電子產品及其它物品后,直接乘專用電梯抵達502專家候評室休息。
第十七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接觸評標(審)專家。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應提前為業主評委申辦臨時數字CA證書,進入專家通道口核驗身份時業主評委應一并出具臨時數字CA證書和單位蓋章確認的委托書面文件,文件中應當列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證號及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 ?評標(審)專家不得在專家通道口外區域逗留,不得在候評室討論交流與項目有關的內容。
第五章 ?評標區見證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嚴禁任何人攜帶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數字CA證書除外)和其它違規資料或物品進入評標區。
第二十一條 ?《開標見證情況記錄表》上登記的招標(采購)方及監督方代表到齊后,評標(審)專家方具備入場條件。中心工作人員根據《評標專家抽取名單》核對評標專家身份,引導評標(審)專家進入評標室。
第二十二條??評標(審)專家因故未能參加評標的,或評標(審)專家主動提出回避的,中心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招標(采購)方進行補抽。
第二十三條??評標區實行封閉管理,評標(審)專家不得擅自離開評標室,不得串崗,不得在評標區域走廊內打招呼、聊天。
第二十四條 ?評標(審)專家對投標(響應)文件進行獨立評審,任何人不得在評標室發表任何帶有傾向性、誘導性的言論,干擾、阻撓評標(審)專家依法依規作出評標(審)意見。
第二十五條 ?電子評標(審)評分嚴禁代替評委操作。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項目可允許1名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協助評審工作,經登記身份并電子安檢后方可進入評審室。評審結束前,嚴禁離開評標區或闖入其它項目評審室,嚴禁在評標區域走廊內打招呼、聊天,嚴禁中途更換。代理機構應預留1名工作人員在監標室,維持良好現場正常秩序及按現場管理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采購人)及代理機構通過內線電話答疑。特殊情況需要進入評標(審)室的,須由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陪同。評標(審)過程中,確需向評標區提交紙質材料的,需列出明細清單及頁數,經現場監督人員逐頁鑒定并簽署明確同意意見后,方可提交。
第二十八條??項目如需澄清的,評標(審)委員會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以數據電文交換的形式在線上發起澄清要求,投標人應在線及時答復。確需現場澄清的,投標人在現場監督人員全程監督下,按規定進入澄清室澄清。評標(審)專家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遠程異地的副場項目,確需招標人、投標人澄清的,通過遠程系統自行與主場對接。如需提供書面澄清資料的,由招標人或行業監督部門提供簽字(蓋章)確認的書面資料,通過微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發送至中心現場工作人員打印,在機關紀檢協同下,共同送達評標室。
第二十九條 ?電子評標(審)項目需要技術支持的,評標(審)委員會應當向中心現場工作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并獲得現場監督小組同意,由中心現場工作人員通知技術人員予以技術協助。其他人員不得私自聯系技術人員進行協助。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線下項目評標完成后,代理機構應當將所有投標文件和評標資料完整封存在封標室。政府采購線下項目的投標文件(響應文件)的封存由采購人決定。嚴禁將任何資料帶離評標區(發布中標候選人公告所需資料復印件除外)。
第三十一條??評標(審)結束后,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關閉評標(審)室內設備電源,清理室內垃圾,確保場內電氣安全及室內干凈整潔。
第三十二條 ?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通過不見面轉賬方式支付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審)專家報酬費用。
第三十三條??項目需啟動復評的,招標方(采購方)出具書面報告,報經行業監管部門蓋章同意后,代理機構向中心提交場地申請及相關資料,經中心核驗登記后,招標方(采購方)、監督方、代理機構、評標(審)委員會四方人員到場并經核實身份,方可啟動復評,復評結果應提交中心備案。封存資料已啟封領取的線下項目,不接受復評申請。
第三十四條??項目結束后,中心對項目入場交易活動形成的音視頻文件及現場見證記錄予以歸檔保存。
第六章 ?監標區見證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采購人)代表、監督人員應當掛工作牌,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著標識馬甲,經登記核驗身份才能進入監標區。非《開標見證情況記錄表》上登記人員不得進入監標區。如項目可能進行隔夜評標,招標人(采購人)代表及監督人員代表需要輪換人員的,代理機構應在開標當日提前向中心報備登記,未報備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監標區。
第三十六條 ?各方主體應保持監標區(含監標大廳)環境衛生。監標期間嚴禁攜帶水果和堅果類食品,嚴禁亂丟瓜皮紙屑,嚴禁大聲喧嘩,嚴禁吸煙。
第七章 ??情況處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聯合執法監督機制》要求,出現異常情況的,中心應予以登記,及時報市紀檢監察機關、市公管辦。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采購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不接受現場管理的行為,中心應如實記錄,及時報告市紀檢監察機關、市公管辦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中心對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場內行為按照其所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及政府采購項目分別進行評價。
一、工程建設項目
中心按照《婁底市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婁公管辦〔2022〕16號)的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場內行為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直接報送市公管辦。市公管辦匯總評價分值后,每月集中一次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3個工作日,無疑異后正式公布。
(一)因代理機構原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開評標的;未認真維持開、評標現場秩序,致使開、評標組織混亂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進行或出現評標委員會成員脫崗、串崗的;項目組負責人未組織評標活動的一般不良行為以及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不良行為,每發現一次扣10分。
(二)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開評標期間私自串崗的;歸檔檔案不完整的不良行為;每發現一次扣5分。
(三)項目組負責人未全程組織評標活動的;不按照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填報、錄入統計數據和項目信息的不良行為,每發現一次扣4分。
(四)開、評標結束后未及時清理、移交現場資料的;項目資料未按規定及時歸檔或未按要求存放的;在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時,不配合工作,或不能如實反映的;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做好現場專家管理工作;代理機構不服從交易中心現場管理或對工作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的不良行為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招標文件存在缺陷給評標活動帶來被動及負面影響的,因代理機構責任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良行為,每發現一次扣3分。
(五)未按規定制表,發放評標專家勞務報酬和異地差旅費用的;未及時、準確發起保證金退付指令的;代理機構進場交易工作環境臟、亂、差的,或被有關部門明察暗訪通報批評的;損壞設施,或使用中心提供的設備從事非開、評標業務的;開、評標結束后未及時清場或未及時關閉設備、設施的輕微不良行為以及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不良行為,發現一次扣1分。
無扣分且能較好地完成代理業務的良好行為,每項目加1分。
二、政府采購項目
中心對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活動中在場內的不良行為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每月集中一次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曝光欄及交易大廳顯示屏公示,同時報市紀檢監察機關、市公管辦及市財政局備案。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未認真履行代理工作職責造成有效投訴的,在評委抽取中未短信告知評委專用通道地址、攜帶身份證原件及有效數字CA證書參評的不良行為,每發現一次扣1分。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招標文件存在缺陷給評標活動帶來被動及負面影響的,因代理機構責任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認真履行考核評價有關規定的,不服從中心工作人員現場管理的不良行為,每發現一次扣3分;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不良行為,每發現一次扣10分。
上述不良行為涉及違法違規的,除扣分外報市紀檢監察機關及職能部門處理。
代理機構對上述扣分有異議的,應自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向中心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提出的,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十條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中心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及時報告市紀檢監察機關、市公管辦處理。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擅自進入評標區、監標區的,由市紀檢監察機關、市公管辦聯合行業監督機關、公安機關等嚴肅查處。
第四十一條 ?中心現場工作人員按照《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湘發改公管規﹝2022﹞792號)規定的《負面清單與考評標準》,對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行為進行考評和處理,處理結果報市紀檢監察機關,一并抄送評標專家所在單位,同時轉市公管辦及時錄入專家庫考評系統。
(一)確認抽取應答后,未及時進行臨時請假不參加評標活動,或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加評標活動的違規行為,首次違規給予集中公告,考評認定為不稱職,6個月內不得被抽??;年度內兩次未及時請假或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加評標的違規行為暫停評標1年;年度綜合考核為不合格,1年內不得被抽取。
(二)遲到超過規定時間的違規行為,累計兩次遲到15分鐘以內的,給予警示;首次遲到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的,給予警示;累計兩次以內遲到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的,給予集中公告;遲到超過30分鐘或應急評標超過15分鐘,取消該項目評標資格,并給予集中公告。給予警示處理的,考評認定為基本稱職,3個月內不得被抽??;給予集中公告處理的,考評認定為不稱職,6個月內不得被抽取。
(三)未完成正常評標工作早退的違規行為,給予集中公告,考評認定為不稱職,6個月內不得被抽取。
(四)不遵守評標紀律,不服從評標現場管理,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違規行為,情節輕微,對評標工作影響較小,給予集中公告,考評認定為不稱職,6個月內不得被抽??;情節嚴重,對評標工作影響較大,給予暫停評標1年,年度綜合考核為不合格,1年內不得被抽取。
(五)在評標期間,不按照規定使用通訊工具,或違規利用通訊工具對外聯絡的違規行為,情節輕微,對評標工作未造成實質性影響,給予集中公告,考評認定為不稱職,6個月內不得被抽??;情節嚴重,對評標工作造成實質性影響,給予暫停評標1年,年度綜合考核為不合格,1年內不得被抽取。
(六)評標專家到達評標現場后,以項目復雜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絕參與評標的違規行為,給予集中公告,考評認定為不稱職,6個月內不得被抽取。
(七)違反其他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對評標工作影響較小,給予集中公告,考評認定為不稱職,6個月內不得被抽??;情節嚴重,對評標工作影響較大,給予暫停評標1年,年度綜合考核為不合格,1年內不得被抽取。
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考評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心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按規定積極履職維護交易現場秩序的;
(二)以暗示、許諾、賄賂或威脅等手段影響評標專家獨立評標的;
(三)接受市場主體賄賂的;
(四)侵占市場主體權益,向服務對象索要財物,吃拿卡要的;
(五)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現場監督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存在以下行為的,中心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及時報告市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一)玩忽職守,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接受現場管理,不及時糾正、制止、處置現場涉嫌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二)接受市場主體賄賂的;
(三)侵占市場主體權益,向監督對象索要財物,吃拿卡要的;
(四)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3年2月24日印發
,來源: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